課堂筆記分享竟然屬於侵權行為? 從著作權法來解析分享課堂筆記行為


課堂筆記分享竟然屬於侵權行為? 從著作權法來解析分享課堂筆記行為

前言:
過去曾經分享課堂上的筆記,而該筆記是利用教授提供的預習重點加上個人提供的解答、個人解釋,製作而成。而教授主張他應該預習重點屬於他的智慧財產權,而且預習重點並非屬於公開資料,所以也不該將這樣非公開的資料,公諸於世,並希望我謹慎思考(考慮把文章下架或進行內容調整)
先坦承,部分內容為教學影片截圖,比重大約是20題內有3題,這部分我痛定思痛,花時間再次自行繪製,避免直接挪用影片內容,以免觸法
對同時,我也對這樣的要求,我感到疑惑,問題有主要兩個點:
筆記的內容將近六成都是引用自教材(公開販售的教科書),三成是我對該內容了解的註記,不及一成屬於教授的內容,故我主張筆記屬於我個人的獨立創作。
筆記的內容,僅有題目是教授所出(而且內容部分與書本所列的整理一致),所以教授主張屬於他的智慧財產權我覺得有所疑惑。
所以,我上網查了《著作權法》的內容,到底我這樣我這樣熱心分享所學的行為,是否存在有侵犯他人權利的可能(本篇討論的是學生與教授)

正文:
首先,預習重點的性質有點類似課堂小考的考題事前釋出,讓同學可以根據題目抓到預習重點,併複習所學,在考試上能夠正確回答。因此,若是我們先認定,預習重點屬於考題內容,則此處或許適用:著作權法第 9 條,法條內容明確不得作著作權之標的。第五款說到:「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所以第一個疑慮似乎有個解答。
若是課堂小考或許屬於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學校或許只有規範期中、期末考),那麼往第二個方向思考,預習重點屬於老師的教材而部分筆記內容又可能為上課老師的演講內容,根據[2]所述,對於著作權法第11條的解釋,除非是老師與學校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老師的情形,否則,應由學校取得老師上課內容的著作財產權。所以,今天應該是學校能夠主張我侵權了,而非老師;而若是老師利用個人時間的創作,同樣在[2]中說到:「從事輔助教材或教具的製作,這時候只要能夠證明自己的創作並非「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著作權仍然是屬於老師自己的。」。所以老師應該要證明自己的創作並非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才能跟我說那句話。

解決掉對於教材的著作權的疑慮,接著看第二點我自己的筆記內容。引用[2]文章內所述:「因此,共筆製作完成後,其著作權應依學校與教授間的合約的約定,由授課教師或學校享有著作權。綜前所述,學生雖然對於共筆的製作投入相當多的時間精力,但因為共筆的製作只是忠實的呈現上課的內容,而非學生另行賦加自己特別創意的創作活動,因此,不會變成是一種改作著作,只是對於教授的「口頭」授課內容,以「文字」的方式「重製」而已。若有任何在修習該堂課程學生以外的「散布」或商業利用,均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仍然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如同前言內所講的,我並非詳細描述老師口頭授課的內容,而是根據預習重點的整理個人見解的筆記,因此,再根據[3]對於筆記於著作權法上的解釋:「學生上課筆記,若是屬於學生利用自己對於老師授課內容的了解,重新整理重點製作成筆記的話,在著作權法上,可能會是一個新的衍生著作(即將老師的授課內容,加上自己的創意,改作為新的著作),或是僅就老師授課內容中,屬於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所稱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加以整理,用自己的話語描述,或是依據第52條規定,在合理範圍內引用老師的授課內容重新創作,則可能是一個獨立的著作。當然,還有一種可能是老師的授課內容,乃是依據課本、教師手冊等他人的著作進行授課,則老師的授課內容可能因為不具有「原創性」,而不會被認為是一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這時候,學生的上課筆記,反而必須要看是否屬於對於前述教材的改作或新創作,而與老師無關。」

而這樣的論述則將兩個問題點一併解釋完畢,由於老師是根據課本等他人著作(舉例:價值流圖是根據學習觀察這本書進行授課),因此老師的授課內容可能不具原創性,因此不會被認為受著作權法的著作。又加上我的筆記引用原著作,外加上了自己對於課程重點的描述、解析,因此可能屬於新的衍生著作或是獨立創作

後記:
目前正在爭取筆記重新上架,希望還是能夠幫助更多想要了解這門學問的人有個敲門磚。Blogger的用途,一直都希望取之於社會,回饋於社會。用了國立大學的研究所教育資源,同時也把自己的部分所學,整理給其他有需要的人,希望讓學校內的學弟妹未來修課能有個方向,掌握課程內容;也希望給社會上像在職場中有需要精實管理、製造管理、製造系統模擬乃至於程式設計等各學科的人,分享一部份的個人閱讀、學習經驗,讓他們不在學校中,也能夠透過網路取得一些所需的資訊。

未來,會更謹慎註明引用書籍、文獻、圖片的出處,避免造成侵權之疑慮。

參考文獻:
[1]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6),「著作權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取得日期:2019119)[available at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教學活動篇-1_10(取得日期:2019119)[available at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02&ctNode=7561&mp=1]
[3] 賴文智王文君 (2010)「校園著作權百寶箱_ 13. 我的上課筆記做得非常好,能不能影印賣給其他人?」(取得日期:2019119)[available at http://ocw.ksu.edu.tw/mod/resource/view.php?id=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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